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最高最高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人民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法院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关于关于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修改行台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和执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湾地规定,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区法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院民,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事判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决定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最高最高,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人民人民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法院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关于关于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裁定认可其效力。权利承受人的,可以提起上诉。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和解笔录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裁定中止诉讼。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信息、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 十、裁定驳回起诉。均列为申请人。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经常居住地、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社会公共利益的,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 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裁定中止诉讼。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增加一款,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二十六、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 十七、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对已经中止的诉讼,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职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 二十二、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二十四、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已经受理的,作为第三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 十三、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条,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 四、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裁定认可后,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可以裁定准许。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裁判文书案号、身份证件信息、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 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 七、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 八、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增加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五、”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增加一条, “经审查,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增加一条,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均列为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定、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 根据本决定,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不计入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7日 法释〔202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 十六、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重新公布。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增加一条,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 一、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结合审判实践,住所、 十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的,支付命令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六、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身份证件信息、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制定本规定。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裁定驳回申请。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增加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 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全、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十五、住所、裁判文书案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住所、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删除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职务、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权利承受人的,” 二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已经中止的诉讼,” 二十三、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和解笔录、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现予公布,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认可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 经审查,” 二十一、” 增加一款,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包括姓名、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包括姓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身份证件信息、包括名称、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裁定认可其效力。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作为第二款:“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调解笔录、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前,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裁定驳回其申请。” 二十、安全、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 十八、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住所、” 十二、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裁定、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包括名称、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参照适用本规定。 申请认可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裁定驳回申请。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 第十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 二十七、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结合审判实践,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是否准许,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十一、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交纳相关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 二、” 十九、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