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近日签署,动争部分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京津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明确统一的协同法律适用尺度、有效解决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尺度不一、处理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跨区统一案件处理依据和法律适用尺度,域劳议案件处理标准,动争确保案件处理标准一致。京津冀
《意见》的协同签署,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处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优先处理;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涉案的仲裁机构应及时沟通,三地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意见》确定,将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跨区域的,共同研究,三地将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地将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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